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781民初4472号
原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97324562D。
法定代表人:郝瑞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蓝色智谷燕园科技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M2XRXN。
法定代表人:*也林,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被告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招标代理费660000元及违约金40000元(违约金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2019年8月14日之后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行计算);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定向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青州市大马山旅游度假养老中心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先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被告收到履约保证金15日开进场通知书给原告,原告进场正常施工5日内,被告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原告依约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给被告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又支付给被告招标代理费360000元。但被告收到上述款项15天后既未给原告开开进场通知书,也未进行招投标,经原告反复追要,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退还原告2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被告在签订定向协议后,履行了招投标程序,原告已经中标,招标代理费按规定由项目管理公司收取后不予退还,定向协议中500000元是原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而非履约保证金,原告未进场施工,由于原告未按照招标文件交齐履约保证金,非被告违约。
本案经原告、被告举证、质证,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定向协议》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将青州市大马山旅游度假养老中心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先向被告缴纳履约保证金500000元,被告收到履约保证金15日开进场通知书给原告,原告进场正常施工5日内,被告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支付给被告86万元履约保证金(包括招标代理费360000元)。被告收到上述款项15天后未给原告开开进场通知书,也未进行招投标。被告于2018年12月29日给原告出具退款通知书一份,内容为:退款通知根据贵公司合作方案所提要求,我公司现已研究进入财务退款程序,将分词分类将所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代理非,按照原汇款账户退回。后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退还原告200000元,余款660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双方成讼。
本院认为,2018年9月,原、被告签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定向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案涉承包定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86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定期限通知原告进场施工,后又未按通知中的退款承诺将上述860000元全额退还原告(已退还200000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履约保证金6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约定双方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定向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并承担损失额5%的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其损失以未付款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解系由原告违约在先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对被告该辩解意见,不予认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8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6日至2019年5月28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以6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始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4120元,由被告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