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终15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钢铁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孙建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山东九州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丰收二路。
法定代表人:郝润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光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保臣,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居福,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2658号11号楼10号房。
法定代表人:李法连,董事长。
原审被告:淄博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北营北路1-6-4-1室。
法定代表人:牛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市京师(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霞,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上诉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保臣、潍坊市嘉纳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德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李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关于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事实认定与判决说理之间逻辑关联欠缺,工程价款及工程付款等事实认定存在矛盾且不能呼应,故其事实认定不清。另外,李保臣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正确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路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000元予以退回,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朱奉纲
审判员 冯海玲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