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781执22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特色小镇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9)鲁0781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9520元。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执行。 1、2020年8月5日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经协助单位反馈显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外,无其它财产线索。2020年8月13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9000元,并已过付完毕。 2、本院于2020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
综上所述,本案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1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鲍茂方
书记员  郭帅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