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法连、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1执恢2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2016)鲁0781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宏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法连、山东迦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50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通过法院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和2018年7月9日两次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通过采取邮政快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3.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通过传统查控,向被执行人调查、核实了执行财产线索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4.2018年7月11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申请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的举证责任、本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下,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依法实施了相关强制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1民初20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