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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4民初184号
原告: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54456066,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军,内蒙古京蒙(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安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山,内蒙古棋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内蒙古棋盘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裕兴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6959144225,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镇矿区兴毅煤矿。
法定代表人:魏礼刚,该公司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水,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成刚,内蒙古赫扬(鄂托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泰安宏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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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709820643771497,住所地新泰市城区府前银河名座B幢1-3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怀恩,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内蒙古裕兴矿业有限公司、泰安宏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鲍梅兰
审判员 谢晓凤
陪审员 李金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边腊梅
书记员孙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