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月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青0104执171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54456066,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月,男,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月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青民再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民终594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4922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青0104执1711号案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革
审判员  伊海龙
审判员  马志峰
二〇二令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 琦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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