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2824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10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继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马学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艳,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兴矿山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计12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蒙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丽杰
书记员景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