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2民辖终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周满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城区22小区北子午路94号。
法定代表人:柯松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南二路31号1栋1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万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力博重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重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河子市广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公司)、原审第三人成都力博输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力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4民初199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力博重工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广联公司与成都力博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已经克拉玛依仲裁委裁决生效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广联公司让力博重工公司对成都力博公司欠付的522,846元工程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是将力博重工公司追加到已经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中来,该案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力博重工公司与广联公司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在克拉玛依仲裁委裁决时也未让力博重工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该案不应当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广联公司未答辩。
成都力博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起的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根据广联公司与成都力博公司签订的《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石油焦输送系统项目土建施工合同》内容及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克仲决字第00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案涉工程施工地点位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金龙镇。同时,根据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2016)克仲决字第30号仲裁庭审笔录,力博重工公司自认在与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石油焦输送系统EPC总承包技术协议、买卖合同后,委托与其有关联的成都力博公司在石油焦输送系统项目中完成了一些工作。由此可见,案涉工程款支付的基础法律关系产生于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石油焦输送系统项目,故案涉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综上,力博重工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耀 军
审 判 员 艾力西尔吾甫尔
审 判 员 莱提排 伊米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 喜 龙
书 记 员 于 正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