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9月11日生,汉族,住莱阳市。 被执行人:青岛众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赣州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76830837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嵛景华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196322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会信用代码:91370600789297699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青岛众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青岛众磊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嵛景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8578元至本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