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91财保213号
申请人: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秦淮河路188号嵛景华城105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1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申请人:青岛子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托运市场B段28-29号。
法定代表人:宫杨杨,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子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在其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点、×××网点的两处房产提供诉前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网点、×××网点的两处房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青岛子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郭淑芝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