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12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开民保字第87号
申请人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秦淮河路188号嵛景华城105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古现潘家。
法定代表人曲**,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永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开发区诚信通和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内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