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16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16号
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青云木材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杨珍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钟威,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潇达,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青山村水泉回迁小区南商业楼三层东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武利宽。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6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860元由原告苏州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辉云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清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