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103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告:***,男,196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第三人: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青山村水泉回迁小区南商业楼三层东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武利宽。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件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徐海峰
审判员  张琢琳
审判员  娜木汗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思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