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9民终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址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省织金县人,住址贵州省织金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丰镇市人,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52817190H。

法定代表人:武某。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丰镇市人民法院(2020)内0981民初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慎重考虑为由于2021年3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原

审判员 王雪峰

审判员 孙维钦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杜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