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486号
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被告: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郝石头,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武利宽,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被告:***,男,住内蒙古托克托县。
被告:秦瑞兵,男,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瑞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瑞兵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峰宇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秦瑞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海峰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邬 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