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981民初16号

原告:**,贵州省织金县人,户籍地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代理人:杨某,丰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552817190H。

法定代表人:武某,经理。

被告:**,丰镇市人,个体包工住丰镇市新区峰宇建筑工地。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国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