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民终5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芳,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原审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镇青山村水泉回迁小区南商业楼三层东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武利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银雪,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法律关系不清,且以诉讼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依据尚显不足的情形下,存在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3民初27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达林太
审判员  包永海
审判员  徐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