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樊四毛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3民初112号
原告:樊四毛,住内蒙古清水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鸿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武利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樊四毛与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樊四毛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樊四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丽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