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104民初5669号
原告:郑某某,男,个体,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原告:郑某某,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鄂尔多斯大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青山村水泉回迁小区南商业楼三层东层1-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郑某某、郑某某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某、郑某某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峰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