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304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8)内0304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执行***给付2279110元,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19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2019年9月20日发出限高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控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贵峰
审判员  田利民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施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