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泰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的妻子。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温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与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内082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资13372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8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宏伟

审判员  周宏祥

审判员  戴学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