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822执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泰安县。
申请执行人:***,女,195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的妻子。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
法定代表人:温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
本院在执行***、***与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内0822民初241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资133720元。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4月28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及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宏伟
审判员 周宏祥
审判员 戴学勤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