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与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内2921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登记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市,实际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柳树沟社区。
负责人***。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渤湾区**沟东街。
法定代表人***。
关于大武口区双益模板租赁站申请执行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内292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后,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土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自力
审判员***
审判员娜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