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某某、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302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7月6日作出的(2017)内0302民初8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共计26328元,但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启动网络和传统财产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于8月15日将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8月15日对其发出限高令。经调查,被执行人**、乌海市景昊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苗建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