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科右前旗水利局、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1民初368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右翼前旗。
法定代表人:白巴达拉呼,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水利局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