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21民初3683号
原告:***,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佑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右翼前旗。
法定代表人:白巴达拉呼,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该水利局法律顾问。
被告: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魁,内蒙古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以暂不起诉为由于2019年10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科右前旗水利局、内蒙古泰霖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