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内2221执保24号
**、内蒙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经本院审查作出(2021)内2221民初4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通知你保全结果如下:
已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青城支行送达了(2021)内2221民初4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2221执保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冻结了内蒙古**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金额应冻结980000元,实际冻结980000元。
冻结期限: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4日
审判员 包金锁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亮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保全裁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撤销或解除,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连续计算,执行法院无需重新制作裁定书,但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