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83民初12496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九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东永路90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舜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康康,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彤,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
法定代表人:潘有星。
被告: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
法定代表人:潘有星。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九州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坞村委会)、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坞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变更后的诉请为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741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761元(以17418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即一年期LRP的标准)暂计至2021年12月7日止,此后按此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叶**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准予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12月15日裁定冻结被告西坞经济合作社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康康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查明,通过招投标,原告承建了坐落于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西坞自然村示范村白改黑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原告九州公司(乙方)与被告西坞村委会(甲方)于2020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其中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合同价款的支付,(1)工程完工后,除留2.5%工程保修金外,其余工程款经审计且上级补助到位后付至工程款的97.5%,2.5%的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不计利息)。(2)工程变更价款在审计结束后支付。合同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详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20年6月15日开工,于2020年7月1日竣工。此后,被告西坞村委会委托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结算造价进行造价鉴定,该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结论为案涉工程造价为400189元。后被告西坞经济合作社于2021年2月10日、2021年7月21日分别支付原告工程款76000元,150000元,共计226000元。另原告自认以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出具时间2020年10月9日为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嗣后,二被告至今未付尚欠的工程款174189元。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坞村会议记录、审计事项询证单、情况说明、工程签证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银行客户电子回单,以及原告的到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招投标中标后,原告九州公司与被告西坞村委会签订的案涉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74189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因施工合同中关于“2.5%的工程保修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付清(不计利息)”的约定,结合原告自认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故2.5%的工程款10004.72(400189*2.5%)元的应付时间为质保期届满之日,即2021年10月9日,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工程款中的10004.72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认定为从2021年10月9日起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西坞经济合作社作为被告西坞村委会的财务管理部门,应与被告西坞村委会共同承担责任。综上,对原告的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村民委员会、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九州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41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507.97元(已计算至2021年12月7日,此后仍以174189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九州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445元,合计3435元,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九州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3元,被告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村民委员会、东阳市南市街道西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承担34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叶**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青青
代书记员楼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