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能化工有限公司

平阳县岳虹包装厂、浙江杭能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12财保638号
申请人:平阳县岳虹包装厂(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26751929363H)。住所地:平阳县麻步镇江湾工业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温从岳,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璐,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君君,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杭能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4778230798X)。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28弄1、2号(4-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褚小波。
申请人平阳县岳虹包装厂(普通合伙)于2018年12月21日以其与被申请人浙江杭能化工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请求冻结被申请人69230元的银行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宁波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平阳县岳虹包装厂(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杭能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23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毛增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敏
代书记员 朱梦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