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4民终2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1年10月19日生,住礼泉县二厂家属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陈梦云),女,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住礼泉县二厂家属区,居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55年12月11日出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男,汉族,1979年6月2日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营,陕西省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4923386C。
法定代表人:虢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徐辉,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礼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425016018731T。
法定代表人:张向前,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琼,陕西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航厦公司)、礼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礼泉住建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自行承担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56246元,上诉人向赵某某赔偿26249元,陕西航厦公司赔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104993元。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对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有异议,该意见未充分考虑***房屋四、五年前就有裂缝,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没有进行现场开挖,致该鉴定意见无法排除其他原因,陕西航厦公司在铺设人行道时将上诉人房屋门前水表填埋,致上诉人无法找到水表水阀,该公司应承担***损失的主要责任。
***辩称:1、答辩人房屋损失是由上诉人造成的,与答辩人无关,上诉人称答辩人门面房四、五年前就有裂缝毫无依据;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陕西航厦公司如何承担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决。
陕西航厦公司、礼泉住建局辩称:原判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礼泉县南大街临街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损失157488元,赔偿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养生馆生意的经济损失60000元,本案诉讼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0000元,以上合计25248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1993年5月27日王某某从咸阳市工行房地产信贷部礼泉县代理处购买位于礼泉县南大街西侧南起第九、第十间两间三层门面房,王某某于2003年6月26日去世,王某某与***生育子女两人,分别为王锋、王莹,均已成年;王某某的父母早于王某某去世。王锋、王莹均放弃继承王某某名下位于礼泉县南大街西侧南起第九、第十间两间三层门面房继承权。
2018年1月18日,被告***、***位于礼泉县南大街西侧南起第七、八间两间三层门面房内因水管破裂致房内大量积水,***用铁丝将漏水的铝塑管扎紧后离开,对地面漏水未作处理;同年2月17日,被告***、***位于礼泉县南大街西侧南起第七、八间两间三层门面房第一次漏水后被铁丝扎紧的水管再次漏水致房内大量积水,被告***、***对地面漏水亦未作处理。原告***于第二次漏水当日发现其门面房内墙体多处裂缝,地基下陷。
经被告***、***多次寻找,因陕西航厦公司在铺设人行道时将被告***、***门面房前水表填埋,2018年1月20日被告陕西航厦公司施工经理禹超刚承诺因其施工使被告***、***门面房的水表无法打开,如果漏水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其承担,截止给被告***、***门面房把水阀井维修后终止。禹超刚向自来水公司交纳因施工填埋***家水表后流失自来水共计1015吨水费5176.5元。
2018年3月19日,原告***申请对被告***、***位于礼泉县南大街西侧南起第七、八间两间三层门面房在价值60万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00元。
2018年12月3日,经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建设工程司法鉴定:1、原告***位于礼泉县南大街临街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受损与被告***、***门面房水管漏水下渗之间有因果关系;2、原告***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受损的价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柒仟肆佰捌拾捌圆整(¥157488元)。原告***鉴定花费30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原告***房屋受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应如何划分。2、礼泉县住建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3、赵立娟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各被告赔偿因被告***、***门面房内水管破裂漏水造成其房屋墙体裂缝、地基下陷的损失,因原告***房屋受损与被告***、***房屋内漏水有因果关系,故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1、原告损失由谁承担及责任划分。被告***、***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负有管理责任,***、***在发现自家水管漏水时没有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仅用铁丝将水管扎紧,未对房屋内大量积水进行合理处理,房屋内积水浸泡、渗漏后导致原告***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受损有重大过错,故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陕西航厦公司在铺设人行道时将被告***、***房屋门前水表填埋,***无法找到水表水阀,漏水后不能及时关闭水阀,对损失的产生负有一定责任,陕西航厦公司实际施工负责人虽承诺承担一切责任,但按照公平原则,在本次损失中被告施工方陕西航厦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2、礼泉县住建局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认为礼泉县住建局是铺设人行道路时将其水表填埋,造成漏水时阀门不能关闭,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认为,被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礼泉县住建局是铺设人行道的发包方或者施工方,且本案其他证据证明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为陕西航厦公司,故对***、***主张礼泉县住建局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
3、赵立娟的损失是否应由被告承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无法正常经营养生馆生意的经济损失60000元之诉请,因该养生馆系赵立娟经营,属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不予论处。
综上,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房屋损失157488元及鉴定费30000元,合计18748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请求被告支付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原告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而非必须以自己的财产或他人财产担保。因被告***、***、陕西航厦公司的侵权行为引起本案诉讼,原告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系原告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原告的损失部分,对该损失依法认定500元。请求被告支付诉讼保全费35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二)申请费”及第十条第二项关于“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的规定,原告申请财产保全需向法院交纳申请保全费,该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150390.4元;二、由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37597.6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共计8500元,由被告***、***负担5063元,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66元,***负担2171元。
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委托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位于礼泉县南大街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受损与***、***门面房水管漏水下渗之间有因果关系,该鉴定意见书经合法程序鉴定,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对该意见并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采纳正确。上诉人***、***作为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负有管理责任,在发现自家水管漏水时没有采取正确的补救措施,未对房屋内大量积水进行合理处理,房屋内积水浸泡、渗漏后导致***房屋地基下陷、墙体受损,应承担赔偿责任。陕西航厦公司作为施工方在铺设人行道时将***、***房屋门前水表填埋,致***无法找到水表水阀,漏水后不能及时关闭水阀,对损失的产生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与陕西航厦公司在本案中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陕西航厦公司实际施工负责人承诺承担一切责任,按照公平原则***、***与陕西航厦公司各承担50%为宜。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四、五年前就有裂缝,亦无证据证明本案房屋受损是由其他侵权人造成的,故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上诉关于赔偿责任承担的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门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93994元;
三、变更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8)陕0425民初4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赵某某面房地基下陷、房屋裂缝经济损失939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3500元,共计8500元由***、***负担4250元,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7元,由***、***负担1653.5元,由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5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
审判员 赵建辉
审判员 李新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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