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陕0322民初1370号
原告陕西博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永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博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形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告依照约定完成了施工,被告未依照约定足额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于2019年12月13日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承建被告位于凤翔县彪角镇三岔小学的内外墙涂料及保温工程。外墙保温60元/平方米、外墙烯酸涂料23元/平方米、内墙乳胶漆18元/平方米,均为含税价,以实际测量面积计算。原告完成外墙保温工程后支付80%的工程款,完成外墙涂料后支付80%的工程款,所有工程验收合格,被告一次性支付完余款。原告按照约定施工完毕,双方于2020年6月29日结算,原告完成外墙保温618平方米、外墙涂料468平方米、内墙涂料1410平方米,被告应付工程款73224元。2021年5月1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付款20000元,余款53224元至今未付。
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陕西博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224元。 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被告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孔永涛
书记员  张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