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执保420号
申请执行人: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利民钢模板租赁站。
被执行人: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利民钢模板租赁站与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3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9579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案号(2022)陕0402执保368号,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2022年7月18日冻结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尾号:817,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18日),实际冻结金额695798元。
该案保全完毕后,2022年7月20日,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372-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95798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该案执行立案后,案号(2022)陕0402执保420号,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对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695798元已解除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裁定如下:
(2022)陕0402执保368号已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靳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