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华鼎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1421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09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系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战,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系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64138942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系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系陕西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694923386C。
法定代表人:虢玮,系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胜,男。
原告***诉被告咸阳兴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战、陕西华鼎建设有限公司、***、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10元,减半收取95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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