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686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延长县,农民。
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虢玮。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农民。
被告:**,男,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农民。
原告***与被告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以该案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舒 孝 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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