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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航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425号 原告:杨X,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杨X。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虢玮。 原告杨X与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X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08元,原告已预交706.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