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1民初425号
原告:杨X,男,199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杨X。
委托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
法定代表人:虢玮。
原告杨X与被告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X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13.08元,原告已预交706.5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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