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鼎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23民初2236号
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凤鸣镇五里铺村东。
法定代表人:梁炎鸿,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海让,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辉,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景都**楼**。
法定代表人:王恒斌,任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景东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雒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