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3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00654号
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良如,总经理。
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化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依法不能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安徽天翔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陈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