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民初4568号
原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碧湖云溪沁湖园10幢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89630378。
法定代表人:谢云贵。
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8536466P。
法定代表人:朱化佐。
被告: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正泰大厦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11706755Y。
法定代表人:朱巧平。
被告:朱巧平,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侯建枢,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朱化佐,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朱琼艳,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朱巧平、侯建枢、朱化佐、朱琼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333元,由原告安徽乾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屠小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王秋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