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开发区鸿路大厦A楼102-402,组织机构代码67093177-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853646-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新海大道,组织机构代码14918201-7。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正泰大厦11-1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067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5682229-O。
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侯建枢,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执行人:***,女,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受理的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侯建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肥正泰低压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耀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侯建枢、***、***、***、**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上列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科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合民二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孙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