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庐执字第0019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候威贲。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侯建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安徽广力电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侯威贲、***、侯建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庐民二初字第00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阜阳路某大厦某室房产;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