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天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执43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于冠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北洋工业园18号。
法定代表人:曾照鑫,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148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津0113执43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沛
审 判 员  王 琳
审 判 员  杨玉惠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荣耀
书 记 员  裴忠静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