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510号之三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865元,由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