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75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双口镇津保高速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武丘开发区中心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津0113民初7510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原银行长垣支行,账号为4107********;开户行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9010********_000156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天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冠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为中原银行长垣支行,账号为4107********;开户行为中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9010********_000156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尚彬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