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

***与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550-55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经济开发区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与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三终字第00006、00444号、00445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195600元或冻结、查封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