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钱江弹簧有限公司、浙江钱江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浙绍民申字第1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杭州钱江弹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2号大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上虞经济开发区东山路。
法定代表人:章银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浙江钱江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月桥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审被告:***。
再审申请人杭州钱江弹簧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金凤凰电气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浙江钱江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4)绍虞商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杭州钱江弹簧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冯栖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