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博山万杰集团物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执异3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高沟镇新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中年,董事长。

被执行人:****集团物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岜山村。

法定代表人:孙兆传,经理。

第三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区域城镇岜山村。

法定代表人:吕迎仁,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团物流中心(以下简称**物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华星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星公司称,1998年10月5日,**集团将**物流中心注册资金从5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并成为唯一股东。我公司申请执行后,2016年6月3日,淄博中院作出(2015)淄仲裁字第290-1号裁定,裁定“物流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7月3日,**区法院立案审理**物流中心破产清算,并查清1998年10月5日**集团950万元注册资金实际不到位,为虚假注资。故请求追加**集团为被执行人,在未缴纳950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华星公司与**物流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3日作出(2015)淄仲裁字第290-1号裁定,终结淄博仲裁委员会(2014)淄仲裁字第86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华星公司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华星公司提交《关于**集团物流中心财产管理方案的报告》证明**集团于1998年10月5日出资950万元为虚假出资,**集团对此认可,**物流中心拥有合法债权一亿三千九百万元,其中**集团现尚欠**物流中心78495057.90元,合法的债务还有七八家,共计3900万,华星公司已提交执行**集团的债权申请。另查明,2020年8月15日,**区法院作出(2018)鲁0304破1号民事裁定,驳回**物流中心的破产清算申请。

上述事实,有执行卷宗等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华星公司申请追加**集团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查明的事实,华星公司及**区法院(2018)鲁0304破1号民事裁定均认为**物流中心对外债权远高于其自身的债务,且华星公司已申请执行**物流中心对**集团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集团虽有950万元未实际出资,但对**物流中心正在执行过程中,且**物流中心对外债权远高于其自身的债务,华星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故,华星公司申请追加**集团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追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孙广学

审 判 员 卫雁冰

审 判 员 邢 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帅

书 记 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