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3560号
原告:安徽高沟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3591J。
法定代表人:高养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新沟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0514784778。
法定代表人:曹中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操全,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原告安徽高沟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星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安徽高沟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高沟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高沟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安徽高沟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策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彭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