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3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桥亭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303741。
法定代表人:傅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62681658Q。
法定代表人:蓝鹏峰,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何白万,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审第三人:李光强,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原审第三人:蒋光明,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赢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何白万、李光强、蒋光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渝0119民初4057号民事判决。鑫峰园林公司收到该判决后,因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向鑫峰园林公司邮寄送达了缴纳上诉费通知书,鑫峰园林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该通知书。鑫峰园林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鑫峰园林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谭红艳
审判员 张海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