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09民初6757号
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桥路69号松龙大厦1幢5-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5647P。
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治福,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桥亭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303741。
法定代表人傅建,职务不详。
委托代理人刘建,重庆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为321元,由重庆松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罗 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金宝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