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湖北东锐苗木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9财保1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东锐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川店镇应市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058147371E。
法定代表人:王正锐。
被申请人: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桥亭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303741。
法定代表人:傅建。
湖北东锐苗木有限公司与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东锐苗木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价值452 960元的财产。本院已作出(2021)渝0109执保33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湖北东锐苗木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北东锐苗木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北东锐苗木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丹丹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孟成城
                    书  记  员    秦胜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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