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9民初11372号
原告:何白万,男,196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新,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锦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第三人: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双塘村桥亭子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6710303741。
法定代表人:傅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红***,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白万与***、***、重庆鑫峰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何白万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白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白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白万负担。
审审判长*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吴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