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众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704民初3186号之一
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杨叶镇白沙村。
法定代表人:邓良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培之,男,195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众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友谊路。
法定代表人:廖国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中华,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牧羊湖8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俊,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众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石市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259.00元,由原告鄂州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李    健
审 判 员 :  姜  昭  威
审 判 员 :    张    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辉书记员:吴怡婷